被告人潘某。
因涉嫌犯
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5月4日被
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2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潘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瑞安市XX街道XX村XX幢XX号一楼出租房内销售盗版光碟。
2012年5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查扣盗版光碟3841张,经鉴定,被查扣光碟系非法音像制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盗版光碟目录、收缴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音像制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电影、电视及录像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潘某系犯罪未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且适用缓刑。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一)项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之日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光盘3841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