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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武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武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无文化。
 
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4)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武某某以每张1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非法音像制品,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桥下海员旧货市场设摊床以每张3元的价格进行销售。
 
同年10月25日,武某某在其摊床销售非法音像制品时,被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局查获,并依法扣押非法音像制品556张。
 
经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音像制品均为非法出版物。
 
经侦查,被告人武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相应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武某某以每张1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非法音像制品,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桥下海员旧货市场设摊床以每张3元的价格进行销售。
 
同年10月25日,武某某在其摊床销售非法音像制品时,被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局查获,并依法扣押非法音像制品556张。
 
经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音像制品均为非法出版物。
 
武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被电话传唤到哈尔滨市公安局。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2、哈尔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哈尔滨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支队案件移送单。
 
3、移送物品清单。
 
4、哈尔滨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5、哈尔滨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送鉴定音像出版物明细表。
 
6、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
 
7、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音像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武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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