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林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03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6〕373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7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道**号**栋**房,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7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某某,重庆尚懿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某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四大队侦查终结、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指辖批[2016]11号批复指定本院办理,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1月30日,于2016年1月29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深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补查重报。本院于3月23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4月9日,于2016年4月8日第二次将本案退回深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第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6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0年4月6号入职深圳市同*环保水系统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同*公司,2011年7月同*公司更名为深圳天*科工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司),入职后在同*公司一直担任副总经理兼营销总监,负责公司项目的洽谈和前期工作。2011年1月,被告人林某某从同*公司辞职,同年2月成立了深圳市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公司),开始与惠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惠阳公司)洽谈项目,并于2011年3月至4月以日*公司名义与惠阳公司先后签订了相关设计和施工合同,承接了“惠阳半岛一号中心四岛景观水处理工程”项目,合同总金额272.6万元。在此期间,同*公司原工程管理人员陈某某、原业务员黄某某也先后进入日*公司,陈某某负责该项目的工程管理,黄某某负责公司的营销。2011年5月,被告人林某某与无锡**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公司)签订合同,由沃*公司根据林某某的要求及提供的参数、工艺流程图、机房平面布置图等制造、安装项目的水处理设备。2011年6、7月,在相关水处理设备安装完毕后,林某某又将还在同*公司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向某某叫到施工现场,将同*公司的PLC自动控制程序安装在了该设备上。

深圳市公安局分别向天*公司、惠阳公司调取了“惠阳半岛一号中心四岛景观水处理工程项目”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以及自动控制程序。经上海浦东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4】沪浦某某字第(008)号}:天*公司景观水处理技术在设计的技术参数、气浮设备和生化设备一体化技术、控制程序、景观水处理“工艺及机房布置图”和“水处理管线布置图”上含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而日*公司所施工的“惠阳半岛一号中心四岛景观水处理工程”在设计的技术参数、气浮设备和生化设备一体化技术、控制程序、“工艺及机房布置图”上与天*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构成实质相同、具有同一性。经评估,该项目若由天*公司承接,工程利润为1777685.58元。经评估,天*公司的商业秘密评估值为80.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天*公司注册、变更资料,日*公司注册、变更资料,《保密合同》、《劳动合同》、《提成协议》、《补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录音资料整理文稿,同*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科研报告》、《保密规定》、《专家评估意见》、《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惠阳半岛一号中心四岛景观水处理方案》及相关图纸、《公司项目信息、客户信息确认书》,天*公司提供的事宜说明、主要秘点说明,《水处理设备安装合同》及相关资料、入帐凭证,惠阳公司提供的《惠阳半岛一号项目景观水体规划及水处理方案》、《半岛一号****人工湖水系统处理设备安装及水景工程施工合同》、《设计合同》、《惠阳半岛一号****人工湖水系统处理工程施工图》、情况说明,工程付款联签确认单;2.证人证言:证人向小茂、陈某某、黄某某、包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广深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公司《评估报告书》、上海浦东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约定使用其所掌握的他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深圳天*科工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文静   

2016年6月17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