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6〕759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78年2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21978********,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区***办事处****村**号。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5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6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9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2016年7月2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丁某某2005年开始一直在富**公司CNC制程开发一课担任副课长,主要工作职责为依据客户需求制造机构件样品。2014年8月丁某某通过工作关系认识爱**公司销售经理张某某(另行处理),爱**公司系富**公司手机加工刀具的供应商。张某某在得知富**公司的新产品601手机上需要MCD刀具时,为了尽快研制出相关刀具,提高将来的销售业绩,在2015年10月中旬,将人民币15000元交予丁某某,希望获得他的帮助。在2015年12月,张某某又向丁某某表示,如果研制出MCD刀具,将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酬谢。2015年12月28日,丁某某将事先下载好的新产品601的部分金属构件设计图打印出来,将五张局部构件图拍成五张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张某某。张某某接收到照片后表示相关参数看不清楚,要丁某某再重新发送一次, 2015年12月29日下午,丁某某再次在图纸上标清相关参数,将以上图片发送给张某某。发送图片后,丁某某在离开公司时,被公司发现并报警。
601项目由富**公司2014年9月开始研发,案发时仍在开发中,系下一代苹果手机外壳设计,该外壳主要起到固定主板与屏幕的作用。丁某某拍摄的照片为外壳的摄像孔、LED内腔、U speak孔等部位局部图片。该局部图片的尺寸可用于指导设计制造工艺和工具等制程要素。经鉴定,其中的摄像头底座尺寸设计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其评估价值为216万元人民币。丁某某在工作中能接触到以上资料,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深圳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9月28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