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丁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不起诉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03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6〕759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78年2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21978********,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区***办事处****村**号。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5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6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9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2016年7月2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丁某某2005年开始一直在富**公司CNC制程开发一课担任副课长,主要工作职责为依据客户需求制造机构件样品。2014年8月丁某某通过工作关系认识爱**公司销售经理张某某(另行处理),爱**公司系富**公司手机加工刀具的供应商。张某某在得知富**公司的新产品601手机上需要MCD刀具时,为了尽快研制出相关刀具,提高将来的销售业绩,在2015年10月中旬,将人民币15000元交予丁某某,希望获得他的帮助。在2015年12月,张某某又向丁某某表示,如果研制出MCD刀具,将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酬谢。2015年12月28日,丁某某将事先下载好的新产品601的部分金属构件设计图打印出来,将五张局部构件图拍成五张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张某某。张某某接收到照片后表示相关参数看不清楚,要丁某某再重新发送一次, 2015年12月29日下午,丁某某再次在图纸上标清相关参数,将以上图片发送给张某某。发送图片后,丁某某在离开公司时,被公司发现并报警。

    601项目由富**公司2014年9月开始研发,案发时仍在开发中,系下一代苹果手机外壳设计,该外壳主要起到固定主板与屏幕的作用。丁某某拍摄的照片为外壳的摄像孔、LED内腔、U  speak孔等部位局部图片。该局部图片的尺寸可用于指导设计制造工艺和工具等制程要素。经鉴定,其中的摄像头底座尺寸设计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其评估价值为216万元人民币。丁某某在工作中能接触到以上资料,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深圳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9月28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