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杨某某系某村村支书,因为他人举报杨某某与同村人舒某串通,伪造复垦材料,为他人签名和盖章,使舒某符合申请养老金的条件,骗取国家养老金10万元,因他人举报,X区公安分局于9月6日将杨某某抓获归案,现羁押于X区
看守所。
二、律师辩护
杨某某的儿子杨先生,在外地经了解和查询,电话咨询智豪团队,在智豪团队通过电话解答咨询,并初步分析本案的律师辩护方案后,杨先生决定委托智豪团队辩护本案,完善委托手续,放心将案件委托智豪团队。智豪团队基于本案案情复杂,律所决定指派智豪律师牵头负责本案。根据在委托人提供的简要案情,对本案的思考和准备,并在律所接受委托,马上赶到看守所会见,在会见完后,见到在看守所外等候的杨某某家属,将了解的案件基本情况、律师工作情况向杨某某的家属进行了通报。据此,智豪律师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认为
杨某某可能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1. 国家政策鼓励当地居民参与养老保险
根据辩护人会见杨某某得知,该案所涉及的事实发生于2012年以前,而在2009年重庆审议并通过了《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待遇的人均可志愿参保,并在2012年全市城乡居民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可见,在当时的大政策下,目标是实现“在2012年全市城乡居民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并在重庆市各农村推行养老保险全覆盖的政策。村干部在上级的压力下,有可能为了短时间内完成“重庆市推行的养老保险全覆盖”的政策,没有充分的审核村民提供的材料,也是应该被理解。
2.即使不符合相关条件,也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辩护人认为,在当时推行政策的环境下,国家鼓励农村村民积极参保,为村民谋福利,并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只要达到了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可以进行适当的减免。如果有的村民不符合条件,并伪造了相关的手续和条件,违规享受了养老保险中的优惠政策,经过查证属实后可以通知该村民补缴养老保险金额,大没有必要去动用严厉的刑罚去惩治。刑法具有谦抑性和最后手段性,农村养老保险问题具有特殊性,如果村民通过补缴的方式填补了国家养老保险的损失,社会危害性降低,根本没有必要去动用严厉的刑罚。辩护人认为,该案符合刑法第13条规定,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
3.杨某某没有参与过骗取养老保险的任何一个环节
根据辩护人会见杨某某得知,杨某某对自己所涉嫌的诈骗罪根本不知情,即无论是杨某某担任村长或者村书记期间,杨某某根本没有在舒某的材料中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没有审批过舒某的任何养老保险的手续,他对舒某的事情并不知情。辩护人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正是因为国家政策鼓励村民办理养老保险,村干部在政策的号召下,可能存在对手续材料审核不严的情况,而此种行为社会危害性小,且可以通过补缴的方式来弥补,没有必要去动用刑罚。杨某某始终供述没有参与过骗养老金的行为,也没有获取任何不当利益。
辩护人认为,对其不予批捕更兼具有社会伦理道德良好体现。希望检察院审查全案证据后,对杨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三、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信智豪律师观点,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
取保候审。
四、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
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
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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