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某某,重庆渝北区某街道常驻人员,因涉嫌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月被重庆市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发展会员15层249人,涉案金额9831.44万元,截止案发,大部分被害人的钱款未得到偿还。
二、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驱车前往涪陵
看守所会见刘某,后刘某被转关押至开县看守所,虽距离遥远,智豪律师仍为了办案需要多次会见刘某某,对案件情况与其进行了详细沟通,并向其讲解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实践中法院针对该类型案件的处理情况。
同时,智豪律师认为:本案刘某某在实施犯罪活动开始之初,也系被蒙蔽和欺骗而参与到了传销活动中,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在案发后,积极筹措资金,在自身经济情况极其困难下,对部分人员的损失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弥补,具备很好的悔罪表现。根据这些情况,本案有可能争取到
取保候审。
三、案件结果
为此,智豪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经沟通,办案机关同意了智豪律师的意见,在被羁押三十余天后,刘某某获得释放。
四、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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