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梁某,女,在重庆从事牛肉批发生意。因涉嫌与其家族成员共同走私冻牛肉而被重庆某海关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羁押于某
看守所。
二、律师辩护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到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就本案中嫌疑人是否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其特有的团队讨论会议上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认为梁某不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其构成犯罪。在案件侦查阶段,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多份书面的法律意见,并就案件事实与办案单位沟通。在与承办警官交换意见时,智豪律师充分说明了本案中嫌疑人梁某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考虑适用刑法所要求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承办律师认为在当事人不符合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时,不应认定其构成犯罪。因此,梁某在本案中只是一个证人地位,而非犯罪嫌疑人。
经过多次与侦查机关的承办人交换意见,侦查机关最终采纳了智豪律师的辩护观点,对梁某作出变更强制措施为
取保候审的决定。
三、案件结果
取保候审。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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