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某某,2014年1月初,刘某在重庆市铜梁县某蔬菜公司担任技术员工,其主要负责豆芽的制发,2014年8月15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现案件正处于侦查阶段。
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当事人经亲友极力推荐委托智豪律师,智豪律师于2014年8月21日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于当日会见了当事人刘某某,了解案件情况。
二、律师辩护
会见中,智豪律师了解到:2014年1月初,刘某在重庆市铜梁县某蔬菜公司担任技术员工,其主要负责豆芽的制发,在制发豆芽过程中使用了公司配发的“AB”粉。公安机关在查获的过程中将刘某负责制发的豆芽扣押并送检,检出豆芽中含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查扣的涉案豆芽价值、销售金额累计共计600余万元。蔬菜公司董事长、经理、管理人员以及刘某均被刑事拘留。
为了详细了解案件细节,争取为当事人申请
取保候审,智豪律师多次会见嫌疑人刘某某,8月29日承办律师将本案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智豪律师为争取为刘某申请取保候审提供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后智豪律师向承办机关多次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与承办机关沟通刘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9月15日侦查机关将案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9月17日承办律师依法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认为其并不知情“AB”粉是否有毒性存在争议,加之相关行政文件对此规定并不明确,导致生产企业无所适从,意见得到了检察机关的采纳。
9月22日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刘某于当日被释放。
三、
案件结果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
四、
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