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某某,女,汉族,某汽车运输公司财务经理,同时系该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爱人,因涉嫌
行贿罪被某区检察院刑事拘留。
刘某某因为工作关系,为了获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关照,在办理车辆证照、车辆年审等相关业务时,顺利和快速的办理完成,利用节假日等机会,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送礼,累计数额达到了行贿犯罪的标准,因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案发,刘某某到案。
二、律师辩护
刘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前往
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详细了解了案件有关情况,后智豪律师又与本案的侦查机关就案件进行了交流沟通。经智豪律师收集调查和研究案件认为:
本案应当成立单位行贿罪,因为行贿资金来源于单位,行贿的利于也归结于单位,嫌疑人刘某某系单位董事长的夫人,其长期代表单位处理相关事务,嫌疑人的行贿决定代表、体现单位意志;同时,单位行贿罪的入罪标准中,本案才刚好达到,属于情节轻微;其三、嫌疑人系单位财物部门负责人员,
取保候审有利于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
三、案件结果
据此,智豪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经多次沟通,办案机关同意智豪律师意见,目前,刘某某已经释放。
四、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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