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0年11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
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智豪律师于2010年11月20日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于当日会见了当事人张某,了解案件情况。
会见中,智豪律师了解到:他人找到张某,要求张某为其介绍卖家,张某遂找到朋友谢某,居间介绍双方交易毒品,但未参与交易过程。
二、律师辩护
智豪团队就本案讨论后认为,张某没有营利目的,且只知道买方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吸食,并非是转手倒卖。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由于交易的毒品不到10克,张某也不构成
非法持有毒品罪。
为争取给当事人申请
取保候审,承办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提出了不应当逮捕的法律意见。
三、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对本案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侦查机关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关联法律法规
第三百四十七条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