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刘某,宁夏人,1977年出生。2016年因涉嫌合同
诈骗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刘某在本案中通过与别的公司合作,办理相关职称工作,与客户签订合法的合同,在客户交付定金后,由于刘某合作方的违约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且因为刘某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超出刘某以及公司的承受范围,无法退还部分客户所交的费用。刘某在其到案后,已经如实向侦查机关交代所有案件情况。
二、律师辩护
为了能够最大程度维护刘某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多次前往
看守所与刘某沟通,并且将本案数次提交律所团队进行讨论,并且确定了最佳的申请取保方案。总观点为刘某不构成
合同诈骗罪,支撑的理由有:
1、刘某主观没有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
2、客观上,刘某的确积极地为客户代为办理证件。
3、刘某愿意积极解决与客户的纠纷。
4、即使本案构成犯罪,也属于单位犯罪
5、刘某的家中有老父幼女,情况特殊。
三、案件结果
智豪律师多次向公安机关递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但是公安均未批准,但是智豪律师不放弃。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环节,智豪律师积极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数次面谈,多次电话沟通,并书写详尽的法律意见书。承办检察官在仔细聆听律师对案件的介绍和分析后,终于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
智豪律师的认真负责的态度让刘某的家属很感动,并发出由衷感慨:只有智豪律师才能如此尽心尽力为当事人奔走辩护!
四、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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