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它不仅具有其他发票所具有的记载商品或者劳务的销售额以作为财务收支记账凭证的功能,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主要依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证明。正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可以抵扣税款的功能,所以,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后,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暴利,千方百计地利用虚开发票进行偷税、骗取国家税款,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干扰了国家税收改革的正常进行。因此,1997年修改《刑法》时,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作为犯罪予以打击。
被告人韩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某科技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2007年12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韩某作为重庆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何某让重庆某钢铁公司为其科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145万余元,税额21万余元,全部用于抵扣了税款。2011年6月22日,被告人韩某被重庆市某区国税局稽查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韩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韩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后,被告人的家人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以专业而有经验的刑事辩护闻名于业内外而亲自赶到律所来委托,要求委托智豪律师团队担任韩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刑事辩护人。智豪律所刑事团队对其家人提供的案情结合团队亲自办理的类似案例认真分析和讲解后,同意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正式接受代理本案的辩护工作。
接案后,智豪律师五次前往
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核实相关证据和事实,积极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并致信被告人,让其坚定信心,相信智豪律师。初步了解案情后,智豪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了为韩某
取保候审的申请,理由主要是:第一,韩某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调查,可作自首处理,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系触犯偶犯,取保候审不至于危害社会;第二,韩某长期患有高血压,体弱多病,关押中的诸多不便可能导致其病情恶化,其上有七旬高龄的父母亲需要照顾,不适宜羁押。
2011年11月4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吸纳了智豪律师的意见后变更韩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使韩某不必再遭受羁押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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