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17〕180号
被告人罗某,男,生于198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325221988********,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湖南省**县**乡**村**村民组。2016年11月15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0日补查重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2日至14日间,被告人罗某在甘州区鼓楼附近使用背包内的“伪基站”屏蔽移动、联通、电信基站信号,非法向不定手机用户发送诈骗信息162940个,干扰公用电信设施正常运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的供述;
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3.测试报告、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4.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明本案事实的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房永萍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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