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刑诉〔2018〕2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78********,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高州市**街道**号。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均已判决)多次在广州市越秀区、天河区、荔湾区多个中国电信机房盗窃电信设备备用电池,并销赃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到广州市天河区棠东正南大街面1-1号中国电信机房盗走正在使用的电信设备蓄电池共48个,蓄电池的型号:GFM48V/600ah(2组),经鉴定电信机房蓄电池修复工程价人民币41850元。
2、2011年5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中路306-310号中曦大夏负一层中国电信机房盗走正在使用的电信设备蓄电池共48个,蓄电池的型号:48V/400ah(2组),经鉴定电信机房蓄电池修复工程价人民币40324元。
3、2011年5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219号中旅商业城负一层中国电信机房盗走正在使用的电信设备蓄电池共48个,蓄电池的型号:48V/300ah(2组),经鉴定电信机房蓄电池修复工程价人民币33263元。
4、2011年6月8日19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均已判决)等人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246号信德大厦负一层中国电信机房盗走正在使用的电信设备蓄电池共48个,蓄电池的型号:48V/200ah(2组),经鉴定电信机房蓄电池修复工程价人民币25504元。
5、2011年6月16日左右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均已判决)等人到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南路61号爱家园大厦负一层中国电信机房盗走正在使用的电信设备蓄电池共48个,蓄电池的型号:汤浅牌ULX-440,经鉴定电信机房蓄电池修复工程价人民币33263元。
6、2011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到广州市越秀区泰康路111号泰康城广场负一层中国电信机房盗走正在使用的电信设备蓄电池共48个,蓄电池的型号:48V/300ah(2组),经鉴定电信机房蓄电池修复工程价人民币33263元。
7、2011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到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85号电子机械大厦负一层中国电信机房盗走正在使用的电信设备蓄电池共48个,蓄电池的型号:48V/200ah(2组),经鉴定电信机房蓄电池修复工程价人民币25504元。
8、2011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均已判决)等人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39号万菱广场负一层中国电信机房盗走正在使用的电信设备蓄电池共48个,蓄电池的型号:汤浅牌ULX-440-2V/400ah(4节),经鉴定电信机房蓄电池修复工程价人民币8550元。
9、2011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到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2-18号合润广场负一层中国电信机房盗走正在使用的电信设备蓄电池共48个,蓄电池的型号:48V/200ah(2组),经鉴定电信机房蓄电池修复工程价人民币25504元。
10、2011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均已判决)等人到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路198号一德花园负一层中国电信机房盗走正在使用的电信设备蓄电池共48个,蓄电池的型号:48V/300ah(2组),经鉴定电信机房蓄电池修复工程价人民币33263元。
11、 2011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到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147号骏田广场负一层中国电信机房盗走正在使用的电信设备蓄电池共48个,蓄电池的型号:48V/300ah(2组),经鉴定电信机房蓄电池修复工程价人民币33263元。
12、2011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均已判决)等人到广州市荔湾区桥中路裕福街33号双桥中学旁边的“松洲中学接入间”、“桥中花园接入间”中国电信机房盗走正在使用的电信设备蓄电池共112个,蓄电池的型号:48V/500ah(2组)、48V/100ah(2组),经鉴定电信机房蓄电池修复工程价人民币130050元。
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涉案电信电池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丁、李某戊、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芳
2018年4月16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