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庞某林因票据诈骗罪被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 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井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渝0107刑初28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林(曾用名:庞某1),男。
因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20]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林犯票据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
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顺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庞某林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市场某栋重庆某有限公司门市,冒用沙坪坝区某厂名义使用中国银行转账支票一张,向被害单位重庆某有限公司购买了31.086吨的无缝钢管。
被告人庞某林将所骗钢管销赃获款人民币102000元,用于归还信用卡及个人消费。
经鉴定,被骗钢管价值人民币132115元。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庞某林被捉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庞某林已向被害单位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某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到案经过,证人周某、万某、唐某、王某1、王某2、简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笔录,转账支票,发货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被告人庞某林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支票,骗取财物1321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被告人庞某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予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某林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灿
人民陪审员俞蓓
人民陪审员张冬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曾钟媛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