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原仁和区**村民委员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因涉嫌
挪用公款罪,经本院决定,2016年4月2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
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4月3日、2017年6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3日、2017年6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用水者协会)(下称:**村)在取得第四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2年度建设项目(下称:高效节水项目)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管理**村高效节水项目资金职务上的便利,于2013年12月5日,安排邱某某从**村高效节水项目农商行专用账户上转款50万元至攀枝花市**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农商行账户,**公司法人王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2013年12月9日分3次将该50万元取出后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将该5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段某某水泥款。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归还了其中的30.0179万元用于支付高效节水项目村民管沟开挖补助款,2016年11月25日,侦查部门依法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了19.99万元涉案款并返还给攀枝花市仁和区**乡人民政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自然人身份信息;任职证明,村干部补助发放表,**村用水协会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关于成立仁和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及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攀枝花市仁和区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仁和区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成立(**乡)高效节水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村高效节水项目领导小组名单》;2012年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竣工报告、丈量记录单、资金结算表、资金拨付申请,拨款凭证、领条、工程资金收支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处理扣押财物决定书及清单;工程承包说明,水泥发货单;**村用水协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攀枝花**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凭证;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邱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村民委员会基础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高效节水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50万元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光怀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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