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18〕62号
被告人国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现住大安市**街。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国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国某某用房产证做抵押,在王某甲处借款三万元,经白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国某某用做抵押的房产证为假证,国某某交代该房产证为其本人购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甲、孔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有
2018年6月8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