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公诉刑诉〔2018〕147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04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5月5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5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份,被告人于某甲要用其位于营口市鲅鱼圈区**号楼**单元**室抵押向陈某某借款,因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在银行抵押,故被告人于某甲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华宁小区墙上看到小广告,联系了一身份不明的制作假证人员,双方谈好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购买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三天后对方将假房屋所有权证邮寄给了于某甲。2015年8月27日,于某甲用假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向陈某某借款人民币26000元。经营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材上的“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事业与房产局”可疑公章印文与所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经辽宁中正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地产价值人民币383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陈某某、邹某某、于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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