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段某涉嫌受贿罪一案辩护词(2)

2、收受刘X1.52万
在卷笔录只有两次,不全面。第三次刘X的证言和段某的供述相互矛盾,段某供述到:时间是刘X回老家过年回来的一天(应该是除夕之后),金额是1万,退了4000元。刘X证实的时间是快要过年的一天晚上(应该是除夕之前),金额是2万。二言词证据时间要素相矛盾,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故该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收受向X4万
虽然段某承认收了这些钱,但不能证明段某利用了职务的便利,为向X谋取了利益,向X也无具体请托事项。因为向X和段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孩子生重病给的慰问金,给孩子压岁钱均属人之常情。辩护人认为该笔事实不应认定为受贿。
 
4、收受唐某2万元
唐某证实段某对工程发包有决定权,段某决定将工程给他做。本案中无其他证据与该证言相映证,与段某的供述相矛盾,与蔡某和彭某的证言证实段某只是知道相关项目信息,他们的工程都是通过正常的竞标程序取得的相矛盾。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
 
5、未收受由陈1转送彭某、兰某、李某的6万元
第二次送的2万元,段某、陈1、李某三人的说法在时间上不一致。辩护人认为该笔不应认定。
 
6、收受杨再举2万元
虽然段某承认收了钱,但是没有为杨再举谋取利益(只是没有为难他,按一般程序办事),杨再举也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辩护人认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该笔不应认定为受贿。
 
综合分析,行贿人并未明确段某在什么地方给予了其便利,段某也没有供述自己在什么环节具体给予这些行贿人提供了便利,谋取了什么利益。行贿人大致都是感谢段某发包工程给他们做,感谢段某在工程建设以及工程款拨付中没有为难他们,段某对工程发包没有决定权,工程款的拨付段某只是依法依规履行职务,无证据证明段某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行贿与受贿就不可能形成合意,可以说行贿人送钱给段某是其单方面认为段某在发包工程和拨付工程款过程中给予了照顾,这就是段某为其谋取的利益。其实段某在工程发包和管理的过程中只是依法履职(不收钱也会这么做),额外的工作根本就没做,这只是行贿人的一厢情愿。
 
三、     关于量刑的辩护意见:
(一)段某系自首
段某系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交代。据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犯罪事实虽被办案机关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段某在明知纪委电话通知他是为何事的情况下,自动到纪委规定的地点接受谈话,并如实交代了全部问题。段某的投案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完全符合两高的意见精神,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段某主观恶性小,平时表现好,认罪、悔罪
段某在其岗位上多次被评为先进,为A地旅游业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虽功不能抵过,但为了区别对待,在惩戒、警示的广大干部群众的同时,也不能因段某的判决,压抑了我们广大的干部群众积极投身A地建设的一腔热血。建议人民法院对段某的一贯表现予以考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相信合议庭能够审慎地审查采信本案证据,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段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作出公正的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