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被告人韩某某是初犯且一贯表现良好,无再犯罪的危险,且得到了AA县甲局的谅解,其居注社区也认可其案前表现,陈述了其家庭所面临的困难情况,并恳求法院对其免刑处理。
被告人韩某某一贯表现良好,不仅工作兢兢业业,并且据群众反映其没有不良嗜好,重庆市AA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9月4日出具了《情况说明》,说明其本人在此次犯罪之前没有犯罪记录和违法记录,犯罪前表现一直较好,陈述了其当下家庭面临的现实困难,而且恳请法院对其基于人性化与公正化的司法理念,对其适用定罪免刑。
另外,重庆市AA县甲局于2017年X月4日出具了《情况说明》,对韩某某在工作期间的优秀表现予以了认可,表示韩某某在职期间对份内事项与其他安排事项均能不折不扣的完成,也再次希望司法机关对韩某某的行为予以从宽处理。
基于此,在被害单位以及所在社区均对被告人表示了谅解,并且希望法院对其予以从宽处罚的前提下,辩护人也恳求法官在裁判时考虑这一情节,并在最终裁判时予以最大程度的从宽。
九、被告人韩某某不仅已经取得单位出具的书面谅解,加之本案牵涉的其他监督人员均未受任何处罚,从处罚均衡与社会效果层面来说,对韩某某有适用免予刑罚处罚的现实基础。
被告人韩某某所在的AA县市药监分局作为案件的被害人,已经给予韩某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书面意见对其前期工作表现进行了肯定,希望法官对被告人从宽处理。从客观层面来说,韩某某本次涉嫌犯罪仍然与监督机制不完善、财经纪律与办事程序不健全直接相关。正如之前描述的,财务审核、网银开通等程序中需要经过多个环节,韩某某在其中或不承担责任,或不起决定作用。然而,在此情形下,作为单位内部的其他监督人员也未有任何人受任何处罚。此时,就本案处罚的均衡性来说,单独追究被告人韩某某的刑事责任,明显罪刑不相适应。
因而,考虑到刑罚均衡性的要求,以及单位出具的谅解书、其他人员未受刑事处罚的现实情形,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兼顾考虑的基点出发,对被告人韩某某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是较为适宜的。
十、被告人韩某某不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不适用免予以刑罚的规定情形。
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2]17号】(以下简称《意见》)中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列举性情形。其《意见》第二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然而,就本案来看,韩某某并不存在上述不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任何情形,因而结合上述规定可以合理推导出,韩某某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并不违反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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