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本案的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指出:
1.“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3.“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4.关于认罪认罚的司法政策。2016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规定对被告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依法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并通过不起诉、免予刑罚处罚、量刑从宽层面予以从宽处理。多次表示认罪悔罪。“我认罪悔罪,我家属已经帮我退缴赃款20万元。”
辩护人认为,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授权重庆进行认罪认罚的试点工作,虽然铁路法院还没有使用这个,但对于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熊某而言,应当在对其定罪量刑时体现《决定》的认罪认罚从宽的精神和宗旨。
熊某是因为汪某有这种身份才涉及到的
贪污罪。要考虑两种情况下,对熊某个人的定罪量刑的平衡。从实际的情况来看,拖欠劳务工程款的情况确实是存在的。熊某将生锈的钢筋处理后,变成能用的钢筋,这是本案才有钢筋可以用于出售的前提。本身这个费用应该是项目部要付给工地的。但是这个钱没有付。反过来,如果拉的钢筋直接用到工地,而以前生锈的就卖废钢。损失照样会产生。辩护人不否认熊某的犯罪。但是他有值得同情的一方面。
我们有时候开玩笑,当了一辈子的农民,最后整了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才构得上的贪污。
他有些的工地,钱都没有结清。从其社会影响来讲,熊某长期失去自由,一些干了的劳务更要不到钱,影响农民工的报酬问题。积久成弊。
建议在两年以下量刑并缓刑。
综上,恳请合议庭严格审查本案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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