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熊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今天出庭参加庭审。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敬请审查并采纳:
辩护人总的观点:对熊某构成
贪污罪不持异议,主要进行情节方面的辩护。
具体理由如下:
一、法定情节
(一)熊某构成从犯
起诉书对一情节也是认定的,而且汪某的《判决书》也认定其在贪污中系主犯。
1.犯意的提出是汪某。
指控的两起犯罪事实都是汪某提出来的,是汪某主动找的熊某。汪某说自己买房缺钱,想在材料方面打主意。而且从汪某的判决来看,汪某与多人,还不仅是在钢材上有犯罪行为。
2. 本案中熊某的实际作用较小
在本案中,熊某的行为是被动的,其是受汪某的安排做这个事。虽然指控说是他们二人共谋,但是从汪某的判决来看,他在此之前也有类似的行为。说明这些早就在汪某的预谋之中。
3.获利的情况
本案中指控的两起犯罪事实,汪某获利是二十七万多,熊某获利是十四万多。相比较而言,获利不如汪某。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熊某构成自首
1.熊某如实供述
本案中,熊某从第一次讯问来看,就是认罪的。对于今天指控的事实也是如实讲了的。起诉书也认定了其如实供述这个问题。在其供述中,对两件事的起因后果,整个过程,都讲得很清楚。整个过程中,没有翻供的行为。今天当庭也对指代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熊某到案是否有主动性
熊某当庭在回答法庭讯问时,真实地说到他到案的情况。由于熊某自己当庭认可。辩护人虽然认为,可能他不构成自首。但是被办案机关传唤到案,仍然具有一定的主动性。这个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认可这种情况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