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国家公诉人: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唐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其涉嫌
贪污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唐某某,认真听取了他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同时还查阅了本案全卷材料,现结合今天庭审举证质证情况和我国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具体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定罪量刑时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唐某某犯贪污罪的定性以及三笔贪污行为的认定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唐某某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希望合议庭对其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同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的认定,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本案中唐某某到案后主动、及时、完整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查,数次稳定一致的供述,既有利于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又节约了司法成本和资源,便利了刑事诉讼。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5条“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唐某某的坦白程度较大,建议法庭以减少基准刑20%的标准对其量刑。
二、唐某某积极主动退还赃款,减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在其供述中,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愿意主动退还赃款。其家属也表示愿意倾其所有来挽救唐某某,筹钱退赔所有赃款。目前,唐某某及其家人已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金额73万余元的款项筹备齐,在银行相关手续问题解决后,立即将该赃款退交法院。辩护人认为退赃是衡量财产型犯罪分子确有悔罪表现的量化指标,主动积极的退赃证明了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确有的悔改表现。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8条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唐某某能主动退还赃款,其全额退款行为完全能弥补给国家造成的损害后果,故建议法庭以减少基准刑30%的标准对其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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