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辩护
一、项某某挪用的数额不是60万元。
当王X将100万元转账到户名为“张某甲”的银行卡时,此时银行卡内原有一定数额的私人钱款。当私人钱款和100万元混同后,项某某从中支出419739.4元用于公共事务支出,从中支出60万元归还个人借款。
由于货币是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钱款的支付顺序直接关系到项某某挪用数额的认定。若项某某先支出私人钱款后支出工程款,则原有的私人钱款数额应从起诉书认定的挪用数额中去除;若项某某先支出工程款后支出私人钱款,则原有的私人钱款数额不能从起诉书认定的挪用数额中去除。
现有证据无法查清项某某到底是先支出私人钱款还是先支出工程款。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辩护人认为应从起诉书认定的挪用数额中去除原有的私人钱款数额。
二、项某某系自首,具有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项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应认定其系自首。同时项某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应认定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三、项某某积极向办案机关退回赃款,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
当纪委介入调查时,项某某便积极主动地归还了全部挪用款项,没有给国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相对于办案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项某某的行为更具有主动性,客观上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应当在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
四、项某某挪用60万元事出有因,主观恶性小。
项X有(项某某父亲)因用地施工问题历经26个判决,终于获得胜诉判决,但却没有执行到位。并且某某县人民政府承诺给项X有发放施工证,但至今未履行承诺。长时间的诉讼以及执行不到位,导致项家经济困难,项某某被逼无奈才借借高利贷。后高利贷到期,项某某被逼无奈,才挪用60万元归还高利贷。相较于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动机,项某某挪用60万元的初衷显得被逼无奈、事出有因,其主观恶性小。
五、项某某是初犯、偶犯且一贯表现良好。
被告人项某某一贯表现良好,在此次犯罪之前没有犯罪记录和违法记录,犯罪前表现一直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再犯罪的可能性小。
综上所述,若法庭认定被告人项某某构成犯罪,则应综合考虑被告人项某某具有自首、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并结合本案的案发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客观危害后果,以及法律适用的规定及精神,恳请合议庭判处被告人项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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