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贾某某,女,汉族,中专毕业,原三门峡**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现无业,住三门峡市。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6年7月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6年7月1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系三门峡**家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公司自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在三门峡**商厦一楼销售家具期间,共拖欠赵某某、李某甲、刘某某、史某某、曲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等7名员工工资110342.97元。2015年10月1日后,贾某某逃匿到外地。赵某等7人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索要工资的控告。2015年10月27日,湖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贾某某家中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但贾某某仍拒不支付赵某等7人劳动报酬。贾某某被立案抓获后,其家人才替其全额支付了所欠员工的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赵某某、李某甲、刘某某、史某某、曲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监控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对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常 宁
检 察 员:杨 燕
201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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