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市龙检刑检刑诉〔2018〕9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镇**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9月2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同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7年9月2日14时27分许,驾驶吉BN****号吉利小客车,沿本市龙潭区30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江密峰镇振兴三社“监控卡口”处时,因违法驾车,将横过马路的行人郑某某撞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龙潭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情况、驾车照片、死亡证明书、强制措施凭证、调解书、谅解书、收条;
2.证人李某乙、张某某、王某某、全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资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痕迹勘验笔录;
6.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法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鲍玲玲
2018年3月5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