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18〕12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0********,汉族,不识字,农民,安徽省枞阳县人,住枞阳县**镇**村**组**号。2018年3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由枞阳县枞阳镇戚矶养鸡场左转弯驶入下北线公路,遇章某甲驾驶皖RV299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下北线公路由西往东直向行驶时未及时避让,造成两车擦碰,发生致章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章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文兵
2018年5月15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