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彭某作为酒托女,多次诈骗他人财物,金额共计三万余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彭某涉嫌犯
诈骗罪的金额部分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就起诉书指控的部分金额存在证据不确实、充分的情况。例如就部分被害人接受询问时称系彭某对其实施了诈骗行为,但从侦查机关调取的彭某的通话记录来看,并不能证明彭某与被害人取得过联系,亦没有银行转账、交易记录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此外,辩方通过调取证据,发现在起诉书指控的一笔中存在彭某根本没有作案时间的问题,因此就该金额亦不能被认定为系彭某的涉案金额。除此之外,承办律师还从彭某没有参与犯罪谋划、没有提供场地、犯罪所得较少等方面进行量刑辩护,为彭某力争最好的辩护结果。所内律师也就亲办过的酒托诈骗被不起诉或判缓刑的案例为承办律师进一步完善了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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