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冉某伙同他人成立公司,在公司向受骗单位伪造提货单并收受货款的汇款后,将货款用于挥霍。在此期间,冉某为取得受骗单位的信任,向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数百万。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的定罪证据问题提请律师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冉某确实曾经实施过经营行为,但因后期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资不抵债,无法退赔被告人的损失,但不能因此反推冉某具有合同诈骗的故意。因此,承办律师提出,本案认定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予退还被害人投入的证据不足。此外,从商业行为的惯性来说,冉某的行为更符合商业交往中与其他经济体互相拆借资金的情况。就冉某涉嫌的
行贿罪部分,承办律师提出主要将从受贿人的身份问题着手进行辩护。针对承办律师提出的辩护方案,所内律师在表示赞同的同时,亦建议承办律师对本案指控冉某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是否具有偿债能力的问题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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