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2013年,吴某为了牟取不法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成立了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向淘宝店主收取加盟费的方式骗取代理费。涉案金额140万余元,行为涉嫌构成
诈骗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首先指出,首先本案的行为过程为:宣传——收取服务费用——以提供托管服务、更优服务为由诱使——继续缴纳款项,该行为模式比较符合合同履行方式。在上述行为过程中被告人的确与大部分被害人签订了合同,对此有被害人陈述和合同书证可以证实;其次,淘宝店加盟方式收取加盟费、提供托管服务的合同内容具有市场经济的内容,可以为《合同法》中的合同范围所包含,且本案行为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同时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网络经营的正常秩序造成干扰、破坏;此外,行为主体注册为商事主体,符合市场经济特征。综上理由,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
合同诈骗罪更加准确。就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所内律师团队在进一步对本案的证据细节进行探讨后予以了充分的认可。并对本案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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