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唐某某于2014至2016期间,先后吸收30余名被害人的存款,金额共计一千万元,行为涉嫌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的定罪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在本案中,唐某某并不符合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两项规定。此外,承办律师提出,为最大限度的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在充分尊重唐某某本人意愿的基础上,承办律师还将从涉案金额、自首、立功等方面对其所出量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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