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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智豪刑事律师团队讨论重庆林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林某于2015年初伙同他人虚构工程项目,骗取他人保证金近500万元,行为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对本案的定罪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涉案项目并非林某提议建设,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林某具有骗取他人保证金的主观想法;其次,林某在他人提议开展该项目后,一直实施项目的推进工作,后系因客观原因立项未能完成,上述证据事实能够证明林某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的客观行为;此外,在本案中,林某系被他人聘请为管理人员,起诉书指控其为项目合伙人系事实认定错误,对此问题,亦有其他客观证据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对于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所内律师团队予以了充分的认可,并建议承办律师在充分尊重林某本人想法的同时,亦可对起诉书指控的涉案金额存在的问题进行辩护,为林某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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