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陆某某伙同他人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组织见面会等活动,上街发放传单、朋友介绍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进行宣传,承诺购买该公司作品后可以还本付息等方式吸收公众存款。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的定罪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控方指控陆某某所在公司的经营模式并不符合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且控方无法证明陆某某具体的涉案金额。综上,承办律师认为指控陆某某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并不能够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其次,就量刑辩护方面,承办律师指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涉案金额认定方面应当扣除公司实际经营、本人及亲属投资、单位员工投资的部分。且陆某某系在单位意志下涉案,利益归单位所有,因此属于单位犯罪。针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所内律师表示赞同,并提出可以从酌定量刑情节、刑事政策等方面进一步对辩护意见进行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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