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一审判决认定,郑某在某公司担任总监期间,以向客户推荐字画的方式吸收公众资金300余万元,行为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当事人涉嫌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认定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涉案金额存在郑某主观不明知的问题。所内律师经讨论认为,可以依据两高一部于14年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进行辩护。其次,承办律师提出,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金额存在将转单部分重复计算的问题。对此,所内律师经过详细讨论后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不应按照结果导向判断,而应与被害人的现实损失予以对应。此外,律师团队还针对一审判决存在的其他问题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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