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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被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中专文化,个体经商,住公安县**镇**栋**室。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6日经公安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某用他人的身份证件在公安县**镇、**镇注册公安县**建材经营部、公安县**建材营业部、公安县**建材经营部三家公司,然后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到公安县国税局领取普通增值税发票,并将134份普通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85849100.63元出售给安徽省芜湖市的刘某某和殷某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梁某某按开票金额的0.1%至0.6%的比例收取费用,非法获利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县国税局税务稽查报告及移送案件书;2.公安县国税局发票领用存信息;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同案人刘某某、殷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出售普通增值税发票134份,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之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大海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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