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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鲁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鲁某某,男,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息县**镇**村**。2011年1月19日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1月5日因犯非法出售发票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7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地铁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地铁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7日,施某某向被告人鲁某某要求购买发票,鲁某某表示同意并于次日上午10时许在本市上城区近江地铁站内与施某某碰面。施某某将约定的现金人民币400元支付给被告人鲁某某后,鲁某某将出租车发票746张交给施某某,随后鲁某某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鲁某某身上查获杭州公交充值定额发票、中国联通充值定额发票共计100张,从施某某身上查获出租车发票746张。
 
上述发票经税务机关鉴定,中国联通充值定额发票41张系假发票,其余发票均系真发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照片、发票照片;
2.书证:发票编号及面额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普通发票真伪鉴定证明、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施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累犯,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蒋文星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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