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周某某、宋某某(均已判刑)共谋后决定,由周某某垫资,宋某某负责购买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有限公司,并借此向国家税务部门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周某某联系处理发票,以牟取非法利益。
2011年4月下旬,宋某某和方某某(已判刑)在本市报纸上刊登求购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公司的广告。尔后,宋某某出面与周某某派来的被告人王某某一起在东阳市安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与该老板蒋某某谈妥以人民币59800元收购该公司,并支付定金人民币4800元。同年6月10日,由被告人王某某转交周某某的48000元给宋某某,再由宋某某支付安信公司转让款余款后,从安信公司取得安装有金税卡系统的电脑主机、IC卡、发票购领本等物。2011年6月中下旬,宋某某、方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以安信公司名义向国税部门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并随后经周某某安排将安排有金税卡系统的电脑主机、IC卡、骗购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航空托运方式运送至深圳交他人处理。同时,原留存于东阳市安信贸易有限公司的空白增值税发票18份也被伪造后非法出售。经查,以该公司名义出具、且受票单位向国税部门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4份。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税务稽查报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犯周某某、宋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通过购买公司获得纳税人资格后,从国税部门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售,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思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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