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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向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向某某,男,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栋**,因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5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向某某至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可域酒店附近,向某一熊姓男子出售发票时被民警当场发现并抓获。民警现场缴获向某某出售的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河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经鉴定,以上55份增值税发票均为真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昀 郭涵睿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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