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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3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 2014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5年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5年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案件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3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5年4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路9号82号楼一层,以人民币280560元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真发票。
 
2013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该人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附照片);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盛某、陈某某、高某某、郑某某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报告;6、扣押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木子
检  察  员:李  晶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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