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3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 2014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5年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5年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案件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3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5年4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路9号82号楼一层,以人民币280560元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真发票。
2013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该人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附照片);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盛某、陈某某、高某某、郑某某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报告;6、扣押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木子
检 察 员:李 晶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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