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某等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5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5年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5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5年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金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5年3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4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5年4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徐某某、金某某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6日,群众盛某向公安机关举报一贩卖发票的线索。2015年1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金某某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路9号82号楼一层12号,以人民币210000元的价格向盛某出售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票面总金额300万元人民币,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系真票。被告人徐某某、金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发票(附照片);2、书证: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盛某某、张某某、丁某某三人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报告;7、笔录:扣押、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金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金某某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金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木子
代理检察员:申志国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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