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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河南省郸城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6月2日被拘留,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丁某某在位于本市白云区机场路的广州市**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门店工作期间,为收取出售费用,在明知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与**电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仍旧为该公司在**电器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票面额累计人民币2624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肖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杏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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