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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楼**号,因涉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5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6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甲通过网络联系到买家后,双方商定进行发票交易。随后,被告人刘某甲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找到一名女子(另案处理),向该名女子购买了两份发票(一份是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00810066,金额98851.28元,税额16804.72元,价税合计115656元。另一份是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00810065,金额98851.28元,税额16804.72元,价税合计115656元。经鉴定,上述两份发票是真发票)。2015年5月27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龙岗区布吉街道下水径新村西十一巷**号楼下邮寄购买来的两份发票给买家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发票;2.书证:提取笔录、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然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荣添
201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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