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涉嫌伪造货币罪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为江苏省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张某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退回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补侦完毕后,该局于2017年5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该案于2017年4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货币
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在其租住的江苏省灌云县**小区**幢**单元**室内采用打印机打印假币的方法,制造出5元面值的假币4000张以及20元面值的假币151张,假币总面额为23020元。其中,张某将伪造的5元面值的4000张假币出售给陈某某(另案处理);面值20元的151张假币于2016年12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
二、购买假币
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4期间,3次向陈某某购买20元面值的假币计850张,假币面额计17000元。
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4月8日,向陈某某购买面值20元的假币150张,假币面额计3000元。
2.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陈某某购买面值20元的假币200张,假币面额计4000元。
3.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陈某某购买面值20元的假币500张,假币面额计10000元。
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等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制造货币并出售,购买假币,其中购买假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暨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伪造假币并出售伪造的假币,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美娟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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