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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尉氏县**乡**村。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24日被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将案件退回睢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7年5月5日睢宁县公安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春节后,被告人孙某某通过QQ (昵称“小丑”等)与邢某某(已判刑,QQ 昵称“明天”)共谋伪造货币并出售非法获利。2016 年3、4 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河南省尉氏县**乡025 县道北侧废弃的**养鸡场内,购买电脑、打印机等工具伪造20元面值的假币,并以1.5元/张-0.8元/张的价格先后出售给邢某某29500余张,合计面值59万余元。
 
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睢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交易记录、快递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以及已决犯邢某某、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一心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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