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尉氏县**乡**村。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
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24日被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睢宁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将案件退回睢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7年5月5日睢宁县公安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春节后,被告人孙某某通过QQ (昵称“小丑”等)与邢某某(已判刑,QQ 昵称“明天”)共谋伪造货币并出售非法获利。2016 年3、4 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河南省尉氏县**乡025 县道北侧废弃的**养鸡场内,购买电脑、打印机等工具伪造20元面值的假币,并以1.5元/张-0.8元/张的价格先后出售给邢某某29500余张,合计面值59万余元。
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睢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交易记录、快递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以及已决犯邢某某、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一心
2017年5月12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