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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被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货币罪。经惠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9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中旬,由吴某甲(另案处理)提议,蔡某甲、朱某某、吴某乙(均已判决)在陆丰市**镇商定共同出资印制假人民币,并进行分工。其中,由蔡某乙(已判决)负责寻找印制假币的场所。随后,蔡某乙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村找到一铁皮屋(下称仲恺窝点)后,由朱某某伙同蔡某丙(已判决)以每月租金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向房东黄某某(另案处理)承租,并作为印制假币的窝点;后蔡某乙又安排被告人陈某某与房东邓某某(另案处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仲恺高新区**镇一无门牌民房(下称民房)。
 
2015年9月初,朱某某购买了七吨用于印制假币的纸张并存放于仲恺窝点内;蔡某乙将印刷设备及印制假币用油墨等原料也运送到仲恺窝点。9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蔡某乙等人准备伪造货币,依然按照蔡某的指使将仲恺窝点内的纸张及油墨等原料运送到民房内存放。
 
破案后,公安机关在仲恺窝点缴获印刷机器两台,在民房内查获印有银色金属线的纸张352箱及油墨一批。2016年9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潮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企图伪造正在流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套2005年版100元券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属犯罪预备。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属从犯。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国华   
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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