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邹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白城市洮北岭下镇岭西村*社。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2017年3月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本院批准,2017年3月27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邹某甲冒用邹某乙的身份信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一张。
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邹某甲冒用关某某的身份信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等;
2.证人关某某、邹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2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玉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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