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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产品**兼资产管理部**,住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室。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6年1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担任**公司下属“**产品”账户投资经理,具有对该证券投资账户的投资决策及下单交易等权限。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间,刘某某多次利用掌控“**产品”账户投资决策权的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使用笔记本电脑下单的方式,在其操作的卜**证券账户内,先于、同期于或略迟于上述“**产品”账户买入相同股票共计27只,累计交易金额人民币6700余万元,亏损人民币32万余元。
 
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经规劝主动回国到侦查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交易明细、委托流水、成交流水、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某、彭某某、卜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应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某有自首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于  力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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