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瀚亚中国龙A股基金(以下简称中国龙基金)投资经理、**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养老收益基金)和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强化回报基金)基金经理,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桃林路**弄**号**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6年7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6年11月28日移送本案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案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7日至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利用担任中国龙基金投资经理以及养老收益基金、强化回报基金基金经理期间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操作其控制的“张某某”账户先于、同步或稍晚于相关基金账户同方向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共计52只,累计趋同交易金额人民币(下同)5565.62万元,非法获利270.41万元。
 
2016年6月29日,谢某某至上海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任职情况说明、股票开户、交易资料、资金流水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以及谢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应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谢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一峰   
2016年12月26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