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瀚亚中国龙A股基金(以下简称中国龙基金)投资经理、**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养老收益基金)和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强化回报基金)基金经理,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桃林路**弄**号**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6年7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6年11月28日移送本案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案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7日至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利用担任中国龙基金投资经理以及养老收益基金、强化回报基金基金经理期间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操作其控制的“张某某”账户先于、同步或稍晚于相关基金账户同方向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共计52只,累计趋同交易金额人民币(下同)5565.62万元,非法获利270.41万元。
2016年6月29日,谢某某至上海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任职情况说明、股票开户、交易资料、资金流水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以及谢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应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谢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一峰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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