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湖南省安仁县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号**大厦**楼,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组合原组合经理。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嫌疑,2015年3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
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时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组合组合经理的被告人李某某,在负责社保**组合基金的股票投资期间,利用该基金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重要未公开信息,用自己操控的“曹某某”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买入卖出与社保**组合基金相同的股票,交易成交额共计人民币2207.11万元,从中获利人民币207.7085万元。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深圳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材料,中国证监会提供的调查资料,到案情况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制作的涉案统计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涉案银行账户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唐某某、魏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涉案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正雄
孙 飞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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