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王某某的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本案中,王某某是基于真诚悔罪的动机投案,到案后在第一次供述中就及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一致稳定,期间没有翻供、反复的情况,体现其认罪态度诚恳。希望法院能够认定自首的情况下给予最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二)王某某在庭前主动退出赃款5万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王某某一家四口人,除了王某某大学毕业后在外打工赚钱之外,由于王某某父亲是肆级残疾、哥哥患有疾病,劳动能力均较差,其父母、哥哥三人均在老家依靠低保维持生活。这种情况下,王某某一家人竭尽全力筹集5万元在庭前向法院退出,王某某已经尽最大努力来弥补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主动退赃的,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3年。
(三)王某某获得被害人罗某某的谅解。
2016年某月某日,被害人罗某某向王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表示对王某某予以谅解,希望法院能够对其从轻处罚。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积极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主刑和附加刑、刑罚执行方式
(一)主刑:建议减轻处罚
根据起诉书指控王某某的涉案金额、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且可能具有从犯的量刑情节,适用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影响,辩护人恳请法院对王某某减轻处罚,判处王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附加刑:建议从轻判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也即法院判处罚金是不是仅仅考虑犯罪情节,而且要考虑犯罪分子的家庭情况等缴纳罚金的能力。
根据辩护人举证环节举示王某某家庭情况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王某某的家庭十分贫困,四口之家有三人依靠低保维持生活;王某某刚刚大学毕业同样没有收入来源。因为本案王某某从案发至今也没有找到工作。所以,希望法院对王某某判处罚金时充分考虑这一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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